一、政策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2号)
(三)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局 医保局 税务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32号)
二、政策适用范围
2019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我盟参保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依法缴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因宏观经济影响,生产经营企业2017年度运营活动处于赢利状态,年末结余利润为正数;2018年度累计亏损5个月(含)以上或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年末结余利润为负数;季节性生产经营企业2018年度处于停产状态。
(三)2018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达10(含)人以上。
(四)在我盟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欠费企业可补缴2018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返还。
(五)2018年企业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裁员率按照企业2018年裁员人数除以2018年裁员人数加2018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三、执行标准
补贴标准:按2018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为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
申报审批截止日期:2019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