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
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七、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享受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