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盟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自2012年11月起调整了我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二连浩特市960元/人月;其他地区880元/人月。第13-24个月二连浩特市840元/人月;其他地区7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