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期间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等要求,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盟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60元增加至1980元,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由原来的1494元/月上调至1782元/月,增幅为19.28%;第13至24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由原来的1328元/月上调至1584元/月,增幅为19.28%。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至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由原来的1195.2元/月上调至1425.6元/月,增幅为19.28%。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政策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