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流程,规范申报程序,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方面
(一)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如职工在失业前所在单位的就业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而造成失业登记不能办理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企业(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告知失业人员享有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企业(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及时将失业人员花名册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另需提供裁减人员方案、安置方案、裁员会议纪要、申领失业保险金报告、企业(单位)近3个月工资表。
(四)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企业(单位)在办理停保或系统录入停保原因时要严格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填写,如因填写不实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正常申领或者出现冒领失业保险金的,将追究企业(单位)责任。
二、失业人员方面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取暖期内的发放取暖补贴。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失业人员与企业(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当月起计算。如失业人员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造成申领前出现医保断档、不能报销药费和补缴断档期医保费或者跨年无法补缴的,责任由失业人员承担。
(三)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参保单位招用并足额缴纳失业社会保险、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遗属一并领取。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失业人员有以下符合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尽快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如本人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的,将追究失业人员责任,并记入人社信用记录。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
1.线上申领方式。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t.nmg.gov.cn/nmrsw)→网上办事→个人办事→个人注册→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网上申请。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2.线下申领方式。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信用联社金牛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个人帐户。
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受理信息
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