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就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决策部署,承担就业服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就业服务工作的主线,贯穿于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贯彻并指导旗县市(区)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并指导全盟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就业援助、失业保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和创业担保贷款、建设人力资源信息库和岗位信息库、人力资源调查、组织招聘会。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参与研究拟订并落实全盟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承担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工作。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指导全盟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
(三)参与拟订并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承担全盟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担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就业计划的实施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失业保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编制全盟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建立失业预警监测制度。
(六)落实城乡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制定实施城乡劳动者创业工作计划。参与拟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七)参与制定家庭服务业培训计划,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协助指导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八)承担就业创业有关数据统计、处理和分析工作。指导全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承担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人力资源信息库和岗位信息库,建设人力资源和市场用工对接平台,组织线上、线下供需招聘会。
(十)围绕技能培训、担保贷款、失业保险等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实施内控管理,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十一)完成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