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周爱玉,性别:男,身份证号:152XXXXXXXXXXX1110,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0860。
经查,参保人周爱玉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违规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7308.12元退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银行账号:0610034829200141084
附 言:XXX退还XXX(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
待遇
参保人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起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参保人:张亚军,性别:男,身份证号:152XXXXXXXXXXX059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2385。
经查,参保人张亚军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违规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5702.40元退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银行账号:0610034829200141084
附 言:XXX退还XXX(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
待遇
参保人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起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参保人:于海峰,性别:男,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241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5824。
经查,参保人于海峰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违规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5472.00元退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银行账号:0610034829200141084
附 言:XXX退还XXX(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
待遇
参保人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起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参保人:王洋,性别:男,身份证号:152XXXXXXXXXXX051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5484。
经查,参保人王洋于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违规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851.20元退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银行账号:0610034829200141084
附 言:XXX退还XXX(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
待遇
参保人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起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参保人:李刚,性别:男,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241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3934。
经查,参保人李刚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违规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5472.00元退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银行账号:0610034829200141084
附 言:XXX退还XXX(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
待遇
参保人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起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参保人:郭光强,性别:男,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1510,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XXXXXXXXXXXX4176。
经查,参保人郭光强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因违规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851.20元退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银行账号:0610034829200141084
附 言:XXX退还XXX(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
待遇
参保人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起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