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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一封信

来源:锡盟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24年12月18日 【打印】 【关闭】

尊敬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为切实确保失业保险政策的准确落实,保障领取失业保障待遇人员的权益,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支出,如出现以下情况请及时联系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个人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导致持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或隐瞒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还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