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经办渠道:
用人单位到所属旗县(市、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各地经办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