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经办渠道:
用人单位到所属旗县(市、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各地经办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