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可上浮10%。
服务对象:
六类人员。
补贴对象:技能评价补贴直接补给评价机构,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财社〔2023〕18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经办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各地经办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