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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来源:锡林郭勒盟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打印】 【关闭】

  一、哪些对象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我盟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怎样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符合条件人员,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申请人还通过内蒙古人社、蒙速办等手机客户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事大厅申请,网址:http://nmgrs.12333k.cn:8083/personlogin/#/personlogin

    

  三、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四、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年检吗?

  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具体审验时间由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六、取消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后,可以再次申请认定吗?

  对已经取消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